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消纳备案告知书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登记方法、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城市管理委咨询电话:6074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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